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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东莞成考专升本民法强化题三:债权

整编:东莞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08-22 16:06:30浏览热度:

        【导语】本文是专升本层次民法科目的强化练习题,主要加强对债权的理解,并强化记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2东莞成考专升本民法强化题三:债权(图1)


       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价款50000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

  A.5000元

  B.7500元

  C.10000元

  D.12500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其二,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其三,定金具有担保的效力。这是定金最主要的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10000元,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评注】应对定金及其定金的效力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应注意掌握定金罚则。


  2[.单选题]债权让与是指()。

  A.债的客体的变更

  B.债的标的的变更

  C.债的内容的变更

  D.债的主体的变更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可见,债权让与应属于债的主体的变更,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对债权让与的概念应予以准确掌握。


  3[.单选题]下列事实中,能够引起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是()。

  A.结婚

  B.遗赠

  C.合伙解散

  D.企业法人合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通常有两种类型:合同承受和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本题涉及的是法人的合并。根据主体的继承性原则,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对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选项D正确,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应对债的概括移转有准确的把握,并同时掌握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就比较容易回答这类问题了。


  4[.单选题]因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致使合同终止的原因称为()。

  A.债的混同

  B.债的抵销

  C.债务免除

  D.提存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很显然,选项B、C、D均不符合题意,都是错误的。


  5[.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期未届满时,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乙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A.清偿

  B.抵销

  C.混同

  D.免除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其中,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可见,选项C符合题意,因此排除了选项A、B和D。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故选项C正确。【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债的消灭的各种原因的含义,区分不同的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并能准确地予以辨析以及正确地运用于实例中。


  6[.单选题]下列协议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收养协议

  B.委托协议

  C.商标权转让协议

  D.肖像使用许可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协议。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排除其他选项。


  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协议是()。

  A.委托协议

  B.离婚协议

  C.收养协议

  D.监护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关该知识点的相关阐述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法》不予调整的范围,因此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评注】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记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8[.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保管合同

  C.租赁合同

  D.委托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本题中选项A、C、D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生效,无须交付标的物,因此选项A、C、D都属于诺成性合同,被排除;而保管合同是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由上,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其他选项是错误的。【评注】应全面掌握合同的不同分类方法,以便于准确地予以应用和甄别。


  9[.单选题]甲到乙家做客,对乙家的一幅画很感兴趣。乙表示,若甲喜欢,可以5000元卖给甲。甲不置可否。甲回家想了一夜,决定买下该画。第二天,甲便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画,但乙反悔。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属于()。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迟到的承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其二,要约应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其三,要约必须表明缔结合同的意图;其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本题中,甲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为要约,故选项A是正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迟到的承诺是逾期的承诺,即作出的承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可见本题中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要约邀请,也不属于承诺和迟到的承诺。因而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并能够将其与要约邀请、承诺等概念加以区别。


  10[.单选题]甲公司通过寄信方式向乙公司发出一要约。该要约生效时间为()。

  A.甲公司完成要约时

  B.甲公司发出要约时

  C.乙公司了解要约内容时

  D.要约到达乙公司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本题中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应全面理解并掌握《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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