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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东莞成人高考民法测验题九:婚姻家庭

整编:东莞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09-27 16:29:25浏览热度:

        【导语】本文是专升本层次民法科目的强化练习题,主要加强对课本知识的理解,并强化记忆,查缺补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2年东莞成人高考民法测验题九:婚姻家庭(图1)


  6[.单选题]下列属于成立收养关系必经程序的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办理收养登记

  C.订立收养协议

  D.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以使合法的收养关系得以确认和公示。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见行政登记程序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同时,《收养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据此,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都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而是法定程序以外的当事人可自行选择的形式,是否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效力。所以,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7[.单选题]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A.自行恢复

  B.由法院做出判决

  C.由双方协商确定

  D.由收养登记部门决定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人身关系上的效力。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题中选项C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8[.问答题]简述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要点】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资格具有限定性;

       (2)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3)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4)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5)身份行为的评价具有独立的规则


  9[.问答题]简答结婚的实质条件。

  【答案要点】结婚实质条件,是指男女双方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结婚的必 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必 备条件有三项: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条件有两项:(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0[.问答题]简答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答案要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婚姻法解释(一)》①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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