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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东莞成考专升本民法强化题一:债权

整编:东莞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08-22 15:51:04浏览热度:

        【导语】本文是专升本层次民法科目的强化练习题,主要加强对债权的理解,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2东莞成考专升本民法强化题一:债权(图1)


  1[.单选题]关于债的法律关系,正确的表述是()。

  A.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B.债务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D.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不特定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特征。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由债的概念即可体现出债的特征之一: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由上可得,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对债的概念及其特征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可以将债权与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的特征加以比较,对债的特征的理解会有益处。


  2[.单选题]下列诸债中,不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A.无因管理之债

  B.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显然,本题中的选项A、C、D都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应属于法定之债;而选项B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单选题]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标准是()。

  A.债的主体人数

  B.债权的产生方式

  C.债务的产生方式

  D.债的标的物性质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特定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种类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只有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符合题意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4[.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A.侵权行为之债

  B.合同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由此可判定本题中选项A、C、D都属于法定之债,是不符合题意的,因而是错误的。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由此可判定本题中选项B是符合题意的,是正确的。


  5[.单选题]下列债的关系中,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A.买卖合同之债

  B.租赁合同之债

  C.承揽合同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具体概念在此不予重复。本题中,选项A、B、C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都属于意定之债,不符合题意,因而都是错误的;选项D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属于法定之债,所以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6[.单选题]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债可以分为()。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的双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选项B中,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却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的,而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进行划分的,选项B被排除;选项C中,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而是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选项C也被排除;选项D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以一方主体内部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选项D同样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所以选项D同样也被排除。【评注】(1)债的分类出题概率是极高的,几乎每年都有考题出现,而且题目类型多样化,应该引起特别注意。(2)对于债的分类应全面地予以理解和掌握,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

  B.甲替出差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

  C.王某误将邻居家的鸡当成自家的鸡饲养

  D.警察将迷路的小孩送回家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是指对事务的照管、料理、服务等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行为。(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无法律上的根据。由此可见。本题选项B中,甲为了避免出差邻居的利益受损而替该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之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选项B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8[.单选题]无因管理之债属于()。

  A.意定之债

  B.法定之债

  C.准合同之债

  D.合同之债

  [答案]B


  9[.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存在不当得利的是()。

  A.甲的侄女给甲100元生活费

  B.乙主动代丙向甲清偿欠款100元

  C.售货员因疏忽少收甲100元购物款

  D.乙欠甲100元,但已过了诉讼时效,乙不知已过时效而向甲清偿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1)须一方获得利益;(2)须他方受到损失;(3)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题中选项A属于赠与,甲依赠与而获得利益,是有合法根据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故选项A被排除;选项B属于代为清偿,因乙自愿,所以丙得利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因而选项B被排除;选项D属于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仍然具有受领力,所以甲受清偿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由此选项D也被排除。选项C中因售货员疏忽少收货款,店方受损而甲得利,且甲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


  10[.单选题]甲向乙交货时因疏忽多交了两箱货物,乙明知而受领。乙的行为属于()。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合法行为

  D.违约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内容在此不再重复。本题中甲多交货物给乙,乙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同时乙的得利造成了甲的损失,因此构成不当得利,选项A正确;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属于行为,而选项C、D都是行为,故选项C、D都是错误的;本题中也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所以选项B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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