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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东莞成考专升本民法强化题十二:侵权责任

整编:东莞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08-23 15:48:41浏览热度:

        【导语】本文是专升本层次民法科目的强化练习题,主要加强对课本知识的理解,并强化记忆,查缺补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2东莞成考专升本民法强化题十二:侵权责任(图1)


       1[.单选题]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无须考虑加害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故选项C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2[.单选题]下列选项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A.李某家的狗咬伤邻居

  B.某企业存放的炸药爆炸造成他人损害

  C.某企业运输的剧毒化学物品泄漏造成他人损害

  D.国家机关公务员王某外出旅游时打伤宾馆服务员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就是说,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侵权责任的认定,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该法还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本题中选项A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选项B和C是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选项A、B、C都应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剩选项D既是侵权行为,又不属于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应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本题应选D


  3[.单选题]侵害人身权时,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是()。

  A.返还财产

  B.恢复原状

  C.赔偿损失

  D.支付违约金

  [答案]C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选项A中的返还财产,是指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权利人,此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场合,与题意不符,选项A被排除。选项B中的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此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受到侵害的场合,与题意不符,选项B也被排除。选项C中的赔偿损失,是指在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以其财产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由此可见赔偿损失适用于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形,符合题意,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中的支付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违约发生后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方式,此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与题意不符,所以选项D也同样被排除。正确答案是选项C。


  4[.单选题]甲、丙因琐事将乙打成重伤。乙花去医药费3万元。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中,甲因车祸死亡,其未留有遗产,但有一个儿子。乙的损失()。

  A.应根据甲、丙的过错程度由甲的儿子和丙分担

  B.应由丙全部承担

  C.应由甲的儿子全部承担

  D.应由甲的儿子和丙平均分担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丙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其子无义务为其承担责任,故丙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5[.单选题]20岁的王某唆使8岁的邻居小孩砸碎了李某家的窗玻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

  A.邻居小孩

  B.王某

  C.小孩家长

  D.王某与小孩家长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教唆行为人的责任。教唆行为,是指通过开导、说服、怂恿、利诱、刺激等方法使被教唆者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唆人教唆未成年人进行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教唆人为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教唆邻居家的未成年人,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6[.单选题]某超市保安员甲怀疑王某偷盗超市化妆品,遂对其进行搜身。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甲

  B.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超市

  C.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超市和甲

  D.因未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故不构成侵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职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职务侵权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题中,保安员甲为超市的工作人员,其因怀疑王某偷窃超市化妆品而对王某搜身,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应以超市为侵权行为人,所以本题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7[.单选题]甲从乙商店购买了丙厂生产的啤酒一箱。其中一瓶啤酒在正常开启时发生爆炸,炸伤了甲的脸部。对此,甲()。

  A.既可以向乙商店也可以向丙厂请求赔偿

  B.只能向乙商店请求赔偿

  C.只能向丙厂请求赔偿

  D.必须同时向乙商店、丙厂请求赔偿

  [答案]A

  [解析]A【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选项A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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