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是专升本层次民法科目的强化练习题,主要加强对课本知识的理解,并强化记忆,查缺补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不定项选择题
1、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室友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物权请求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
B.物权人超过3年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物权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需要证明自己受有损失
D.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答案]AB
[解析]物权请求权既可以在诉讼之外行使,也可通过诉讼行使,故A选项错误。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故B项说法错误。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证明妨碍人有过错,不需要证明自己有损失,故C选项说法正确。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是属于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相似的结构,可以类推适用债权请求权的规定,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项。
单选题
2、甲偷盗使用自己孪生哥哥乙的身份证将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乙的名义出售给了第三人丙,丙对甲乙二人的身份关系并不知情。甲丙二人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的房款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为准
B.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更正登记
C.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更正登记
D.若丙不同意乙的更正登记申请,乙就不能申请异议登记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和物权的公示问题。本题中,丙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丙已经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若乙直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不能直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乙此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申请更正登记。选项B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丙不同意更正登记的,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D项错误。故本题的答案为C。
3、甲建筑公司以一辆价值120万元的挖掘机作为抵押,向乙自然人借款80万元,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公司又以该挖掘机作为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甲公司欠丁公司20万元贷款,将该挖掘机质押给丁公司。丁公司使用挖掘机的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到戊修理厂修理,因欠戊5万元修理费,该挖掘机被戊留置。关于乙、丙、丁、戊对该挖掘机享有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乙丙丁戊
B.丙丁戊乙
C.丁戊乙丙
D.戊丙丁乙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抵押权顺位,不管成立先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此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8条,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的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丁:丙的抵押权已经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因此丙优于丁,丁优于乙。《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戊的留置权最优先,排在第一位。
4、张某于2017年2月10日将自己的小提琴出售给李某,但二人约定,由张某继续使用该小提琴直至张某参加完将于2017年3月1日举行的某国际大赛。2017年3月1日晚,张某在大赛结束后电话通知李某,要求李某到张某的住所取走该小提琴。但在李某到达前,该小提琴就因张某的住宅发生大火而被烧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张某不能履行该合同项下交付小提琴的义务
B.小提琴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为小提琴尚未实际交付
C.小提琴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因为小提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李某
D.张某和李某都不应承担小提琴的损失,因为小提琴是因意外事件而损毁的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占有改定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担问题。本题中,张某与李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买卖小提琴,该合同是有效的,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动产的,动产所有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移。故本题中小提琴的所有权在2017年2月10日就从张某处转移到了李某处。又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此处的交付是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同意。故C项说法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5、甲将一幅名画赠送给某展览馆,并约定该画只能用作展览,不得转让。但是该展览馆在接受该画的赠与后,又将该画馈赠给了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
B.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经取得画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的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
D.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画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案展览馆接受赠与后。已经获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所有权中饱含处分的权能。虽然甲的赠与中附了不能转让的条件,但是该条件只有债权性质,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上的限制,对物权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作出设定。因此,展览馆将画馈赠给乙,是所有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乙取得了画的所有权。本题应选择D选项。
本文标签:东莞成考民法2022东莞成考专升本民法强化题二十:物权概述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dgckw.net)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添加
资深老师在线与您直接进行交流、为您解答
扫一扫上方二维码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