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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东莞成人高考民法测验题五:物权概述

整编:东莞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09-01 14:43:42浏览热度:

        【导语】本文是专升本层次民法科目的强化练习题,主要加强对课本知识的理解,并强化记忆,查缺补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2年东莞成人高考民法测验题五:物权概述(图1)


  1[.多选题]甲与乙系五、六楼邻居关系。甲于1997年购买此房。入住后,甲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2004年5月,乙住进六楼。2007年5月,乙认为甲严重造成了自己出入及搬运东西的不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立即拆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A.应当支持乙的请求,因甲侵犯了其相邻权

  B.不应支持乙的请求,因为甲是建筑物空间共有人之一,可自由使用该空间

  C.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甲侵犯了其共有权

  D.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答案]BD

  [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问题。本题中甲与乙是五、六楼邻居关系,对于楼道或楼梯,甲乙之间享有共有权,对于共有权的行使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甲在楼道上安装铁栅栏门侵害了乙的共有权,也侵害了乙的相邻权。对于共有权和相邻权的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本题正确选项为BD。


  2[.多选题]甲为某市居民,欲投资一套房产,其看重乙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预售住宅,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然而此后价格大涨,开发商想将房屋卖给他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由于住宅还未建成,只是进行了预告登记,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开发商可以将房屋卖给他人,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B.登记机关在履行登记职责中不能收取费用

  C.如果因登记错误,给甲或乙公司带来损失,登记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

  D.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正常交房后也不再需要办理其他登记

  [答案]ABD

  [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问题。


  3[.多选题]甲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出售予乙,并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30%,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款,待乙付清房款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在3月10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同年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已经移转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7月1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

  B.因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丁无法办理过户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假设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多重买卖、返还原物请求权等问题。选项A,《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错误。选项B,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其中包括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预告登记已经超过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B选项错误。选项C,同样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CD。


  4[.多选题]甲将一套自住房卖给乙,并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好友丙担保,将该房抵押给丙的债权人丁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现丙因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丁要求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乙

  B.丁依据与甲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权要求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C.银行不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D.丁依据与甲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权要求甲承担担保义务

  [答案]CD

  [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乙为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故丁未经乙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丁的抵押权未设立,无权要求甲承担物权法上的担保责任,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丁有权要求甲承担抵押合同的担保义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


  5[.多选题]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手机和充电器

  B.上衣和裤子

  C.电视机和遥控器

  D.床和床单

  [答案]AC

  [解析]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归一人所有的物。根据上述标准,本题中手机和充电器、电视机和遥控器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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