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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东莞成人高考民法测验题四:所有权

整编:东莞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09-01 11:52:51浏览热度:

        【导语】本文是专升本层次民法科目的强化练习题,主要加强对课本知识的理解,并强化记忆,查缺补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2年东莞成人高考民法测验题四:所有权(图1)


  单选题


       1、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有一间房屋,后甲、乙二人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的租期是3年。在丙的租期到期前,甲以共有人的名义同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甲与丁的合同无效

  B.乙可以撤销甲与丁的合同有效

  C.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丙的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D.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丁可以要求丙搬出该房屋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限以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题中,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同所有一间房屋,甲只能处分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故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包含了对乙的份额的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以使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A、B两项皆错误,不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第20条的规定可知,租赁在前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2、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抛弃所有权

  B.自然人死亡

  C.纳税

  D.标的物灭失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消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 备要素,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后果。选项B、C、D属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除选项A以外,所有权的出让(赠与、出卖、互易等)也属于因法律行为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


  3、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

  A.原始取得

  B.先占取得

  C.善意取得

  D.继受取得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4、卫某希望买下赵某的汽车,因此时汽车为胡某借用,双方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卫某享有向胡某要求返还车辆的权利,且赵某于6月5日通知胡某汽车已转卖卫某,让其向卫某交付汽车。6月7日,卫某与赵某办理了车辆转让登记,6月21日,胡某将汽车返还给卫某。按照物权法规定,卫某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时间为()。

  A.6月1日

  B.6月5日

  C.6月7日

  D.6月21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动产交付。《物权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5、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

  B.丙

  C.丁

  D.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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