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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东莞成考专升本民法强化题十五:自然人

整编:东莞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08-24 15:55:33浏览热度:

        【导语】本文是专升本层次民法科目的强化练习题,主要加强对课本知识的理解,并强化记忆,查缺补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2东莞成考专升本民法强化题十五:自然人(图1)


        1、单选题

        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实际上也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

  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

  D.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2、单选题

        贾某与其妻子艾某育有一子,2014年3月1日,贾某在外地遭遇地震下落不明。2016年10月,艾某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死亡。就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贾某下落不明不满四年。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B.贾某的母亲同时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C.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应由艾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

  D.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其与艾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答案]B

  [解析]《民法总则》第46条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规定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此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因此选项C答案过于片面。《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选项D中无法判断艾某是否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因此选项D不选。故本题答案为B。


        3、单选题

        甲怀有双胞胎乙丙,在怀孕期间乙丙的爷爷去世,根据遗嘱两孩子分别继承50万元。不幸的是。分娩当天(4月4日)突发地震,乙在分娩过程中未能存活,医院未为丙出具出生证明。甲认为丙出生时发生地震不吉利,便在户籍登记时将其出生日期登记为地震发生后第2天(4月6日)。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娩出时为死体,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应当由乙继承的50万元自动由丙继承

  C.丙自出生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D.即便有医院的分娩记录等作证丙真实的出生日期,丙在法律上的出生日期依旧为4月6日


  [答案]A

  [解析]《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28条规定:“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由乙继承的50万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该笔遗产。选项B错误。《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医院的分娩记录等证据如果能足以推翻户籍登记,应当以其记载的真实出生时间为准,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4、单选题

        高中生钱某于1991年9月2日出生。2009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2010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5、单选题

        关于监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夫妻离婚后,只要双方同意就可协议约定某一方放弃对子女的监护权

  B.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爷爷可以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监护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需先经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

  D.监护人可由被监护人的亲属、朋友以外的人担任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故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只要父母在世且具备监护能力便只能由其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既不能协商确定监护人亦不能指定监护人。父母离异不影响监护关系的存续。故选项B错误。《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该款规定取消了《民通意见》第16条关于指定监护争议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先由村委会或居委会指定,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诉讼。选项C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的规定,除被监护人的亲属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以称为监护人,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6、单选题

        甲男现年31岁,某富商之子,虽相貌堂堂且家境优越,但由于自小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故一直未婚。乙女现年18岁,年轻貌美,一日其通过“摇一摇”结识甲男。两人迅速坠人爱河并相约结婚。甲男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此时精神正常),答应婚后赠与乙女房子一套,乙女欣然应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于结婚乃男女双方所缔结的身份契约,甲男乙女均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有效

  B.甲男不可以与乙女结婚,且乙女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甲男虽可以与乙女结婚,但甲男答应赠与房子给乙女的行为无效

  D.甲男不能与乙女结婚。因为甲男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乙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结婚与一般法律行为不同。《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题中乙女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A选项错误。尽管甲为间歇性精神病人,但该疾病并非《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不得结婚的疾病,且其结婚时精神正常。甲男不能与乙女结婚的原因在于乙女未达法定婚龄,而非由于甲男系限制行为能力人,C、D选项错误。甲赠与乙房屋的行为虽然有效,但因为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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